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1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促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及苏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全力打造文化旅游城市实施意见》(苏发〔2010〕2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游客提供度假、休闲、观光、商务旅游等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度假区的设立由其所在行政区域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自然人文、环境质量和度假条件,资源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二)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三)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等公共设施;
(四)具有完善的旅游度假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设立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度假区发展概念性规划;
(三)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批复的项目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