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审批公立医院中长期规划、大型建设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4月到2012年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直各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