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优待老年人等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优待老年人等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优待老年人等
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70岁以上老年人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城通〔2008〕438号)、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黔建城通〔2006〕12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市办通字〔2005〕3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市府发〔2010〕16号),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实施优待老年人等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原则,通过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推动社会树立良好的尊老敬老社会风尚,加快城市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优待范围及证件办理
(一)优待范围。
对市中心城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盲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伤残军人、伤残民警乘坐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实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