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稳定房价的重大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市政府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县(市)要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堰城区2011年新建住房均价涨幅不超过地方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要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7753套和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5300户的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增加土地供应,大力兴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在城区投资建设的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要尽快开工;积极动员、引导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十堰城区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确保达到1500套以上。要切实抓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将配建指标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确保配建到位。做好廉租住房补贴的提标扩面与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时,应当合理申报每套住房价格,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加强对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打击炒房、投机性购房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捂盘惜售、未明码标价、虚拟交易、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查实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销售及网签合同,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吊销营业执照,撤消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