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十堰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坚守全国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切实做好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统筹城乡,推动十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