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毁林开荒种地的通告
(十政发[201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禁在城区毁林开荒种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
二、严禁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在林地内毁林开垦、开荒种菜、种粮及其他农作物。
三、严禁滥砍滥伐或采用环剥树皮、掘断树根及过度修枝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服务标志。
五、违反上述规定,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责任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