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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河南创建201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一是狠抓主体责任和监管监察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煤业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当地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监督省属煤业集团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技术防控,督促当地政府加大对辖区内煤矿负责人履职等情况的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国资、能源、公安、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要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强化兼并重组过程监管。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兼并重组过程管理,重点围绕重组手续办理、安全监管职责界定、矿井制度修订完善、矿井基础条件达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整合资金注入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省骨干煤炭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优势,推动整合矿井生产规模扩大和技术保障、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切实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平稳运行。

  三是严格复工复产秩序管控。严把兼并重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检查验收,凡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严防因违反程序盲目复工复产酿成事故。

  四是严格停工停产矿井措施管控。强化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当地政府对停工停产煤矿“双重监管”责任,继续实施煤业集团和当地政府领导包矿和干部驻矿制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确保停工停产矿井停产整改到位。对有非法违法偷生产行为的停工停产煤矿,继续实行上限处罚、顶格处理,从严追究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危害公共安全责任,从重追究省骨干煤炭企业和当地政府包矿领导、驻矿干部失职渎职责任。

  五是突出抓好煤矿瓦斯、火灾和水害治理工作。严格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坚持高瓦斯和突出煤矿“实体煤必压、先压后掘,先压后采”的原则,全面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搞好瓦斯综合治理。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防突规定和措施。加强矿井火灾防治。煤矿必须建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规定配置。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有灌浆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切实加大水害治理。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矿井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开采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老空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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