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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七)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八)加快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部署”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全覆盖的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项目监测系统,在2011年内基本实现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在此基础上,要以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加快建成业务综合、部门共享、信息安全、服务规范的全省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监管分析平台,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分析报告、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长效监管机制。
  六、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十九)严格落实问责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机制。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对市、县(市)政府的住房工作考核机制。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地区,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有关市、县(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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