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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继续多渠道加快其他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继续加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2012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充分调动农(林)场、企业和住户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既有危旧房改造。继续加快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改善住户居住条件。
  (五)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保障。严格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关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的规定,特别是要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及时足额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财政设立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地区,不予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需要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六)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各地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优化完善规划设计和设施配套,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宜居性。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住房保障准入联合审核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管理,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实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测和管理,对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予以处理。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三、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力度
  (七)加强用地保障,增加有效供应。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责任制。各地要抓紧编制并及时公布2011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各市、县(市、区)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凡未按时发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区,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供地。要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研究落实住房用地供应预案,建立健全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和出让土地高溢价、高地价报备制度。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评估,把握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和时序,积极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供应商品住房用地前,要按照本地区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防止各类商品住房高地价的出现。加强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房价高的地区,要进一步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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