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21号)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按照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新型城市化为统领,以加快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着力深化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商品住房、产业发展和监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力度,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目标任务;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坚持供需双向调节,坚定不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努力实现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2011年全省确保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8万套,新增廉租住房货币补贴05万户。9月底前力争8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建设,11月底前确保全部开工建设。继续增加房地产居住用地有效供给,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力度,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限购措施,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确保实现城市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突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今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占主导地位,并逐年提高其占比。特别是房价较高的城市,更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提出的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尽快建成和配租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