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软件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将软件作为国有资产纳入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建立软件资产台账,严格规范软件资产管理。在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把软件资产作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登记入账。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当和硬件分开独立入账。
二、全面安装使用正版软件。各地、各部门不得私自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管理软件和信息系统必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购买计算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要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要求,杜绝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足额配置正版软件。将软件纳入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严格保证配置需求,优先购置国产品牌软件,设备更新时硬件和软件应当同时配置。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软件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切实管好用好正版软件。加大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力度,加强通用软件资产的归档管理,做好相关授权证书及载体的保管工作。规范软件资产处置工作,严格处置程序,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使用的软件在工作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置。禁止将软件资产用于商业用途。
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好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版权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软件资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