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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阶段(2011年6月至12月)

  1.全面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2011年6月至10月)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安全乡村创建活动。全省各乡村要按照“五落实”要求,建设完善安全乡村监管体系。

  在落实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的同时,全省乡村要按照安全乡村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把开展安全乡村创建活动的任务和目标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2.达标验收(2011年11月至12月)

  各市要按照《山西省安全乡村评定管理办法》,开展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达标验收。省安委办对各市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2011年12月底前,全省80%以上乡村要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三)全面创建安全乡村阶段(2012年至2015年)

  在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验收达标基础上,按照安全乡村工作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实现“五消灭”,建成安全乡村。

  2012年至2015年,全省分别要有30%、50%、70%和80%以上的乡村建成安全乡村。省安委办将按照全省总体创建目标,结合各市情况,每年向各市分解下达创建目标。

  创建安全乡村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力推进创建工作的开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创建活动成果,完善四级监管、五级网络安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级安全社区活动,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转变提供坚实基础。

  七、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的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和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创建活动有序、扎实开展。

  省安委办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指导、协调,并对各市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信息汇总、要情上报和工作通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同级安委办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放在安全生产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以创建安全乡村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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