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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对存在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按“三落实”(落实责任部门、落实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要求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结束,予以销号。

  4.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和发布重点场所、重大活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练。搞好本行政区内重大危险源清查登记,并加强监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经常化、多样化、具体化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五、安全乡村申报与命名

  达到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乡村,命名为“安全乡村”。

  安全乡村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命名和备案制度。自检达到安全乡镇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的乡镇,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申报,县安委办预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验收命名,市安委办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备案;自检达到安全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的村,向乡镇安委办申报,乡镇安委办预验收后,报县安委办验收命名,县安委办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报市安委办备案。

  《山西省安全乡村评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另文下达)。

  已命名为“安全乡村”的乡村不再符合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和安全乡村工作要求的,由原命名部门撤销其“安全乡村”称号,并予以公告。

  六、实施步骤

  全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5月)

  调查研究,研拟创建基本标准和工作要求,征求意见,制订创建活动方案,对全省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作出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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