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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安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以下简称安全乡村活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新体制机制,延伸安全监管功能,逐步形成四级监管、五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为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持续稳定好转转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建立健全全省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促进行政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乡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达到基本标准,完成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乡村基本建成安全乡村;“十二五”期间,全省5%以上乡镇(街道)建设成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一)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以下同)成立由行政正职任主任、其他副职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的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下简称乡镇安监员)。也可采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乡镇派驻安全监督执法机构的方式,落实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乡镇安监员应当经过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方可履行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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