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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书面检查工作规范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书面检查工作规范
(2010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书面检查工作,规范书面检查行为,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有效履行,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济户口书面检查,是指市场主体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分局)书面报告登记事项变化情况和经营情况,或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分局)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下列市场主体或其相关行为可实施书面检查:
  (一)市场主体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
  (二)通过证照联动监管系统或函告等途径被告知市场主体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期限届满的;
  (三)企业办理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
  (四)市场主体存在违法嫌疑时需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检查的;
  (五)市场主体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责令期限届满或案件办结后按规定需进行回查的;
  (六)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对市场主体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警示、预警的登记、解除、勘误、延期或临时解除的;
  (七)其他可以进行书面检查的情形。
  针对上述市场主体或其相关行为实施书面检查后,当发现无法查清所需检查事项时,应转入实地检查,或案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书面检查时,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提供的书面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是否反映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变化情况和经营情况;
  (二)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变化情况和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市场主体是否按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2、市场主体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3、企业提供的年检材料、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验照材料是否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4、市场主体的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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