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作出公开决定并及时公开。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对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共同利益、工商系统内部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指引申请人向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人申请。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受理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收到征求意见函15个工作日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受理机关在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征求本部门法规部门意见。
六、公开方式及收费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答复,统一采用本单位的制式信函。
(二)受理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申请人在获取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以实际发生费用,由财务部门代收。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工作统计及总结
各受理机关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