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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协同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

  9. 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协同配合单位:省法制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10.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协同配合单位: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保监局等有关单位。

  11. 启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抓紧制订并落实好各项实施方案,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力争在相关领域有突破性进展。

  协同配合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12. 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协同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

  13. 支持开展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

  协同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运城市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

  14. 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推进社会领域节能。

  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

  15. 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和智能电网建设。

  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16. 积极发展新型材料工业,重点发展钕铁硼、铝镁合金、纳米材料等高性能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17. 加快发展现代煤化工,积极开展潞安540万吨煤制油以及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协同配合单位: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18. 落实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服务业协调发展。

  协同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

  19. 继续深入推进“2+10”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协同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扶贫开发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的工作

  1. 城镇新增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2.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采取免费培训、减免税费、提供小额贷款等措施,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全面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协同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3.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4.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人均增加140元;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城联社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5.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两年实现全覆盖任务,今年覆盖率要超过80%。

  协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6. 加强劳动执法,落实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协同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7. 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大招才引智力度,重点抓好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新兴产业创业型领军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开发。

  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科协等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

  (四)省环保厅牵头的工作

  1.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1.5%和2%,氮氧化物、氨氮和烟尘、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5%、1.5%、2%、2%。

  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山西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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