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管理的作用,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1、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两高一资”企业,原则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查处和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所指的无照经营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五)项所指的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且该企业所超经营范围系政府拟关停的项目的,工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超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属于公司的,可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处理,属于非公司的,可根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二)项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第(三)项处理,也可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3、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构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
六十九条及类似工商登记法律法规所指的采取欺骗贿赂手段骗取登记的、《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至
五十三条、第
五十六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六十三条所指的行为的,工商部门可自行或根据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