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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和行业整合整治任务的工作意见

  ⑵依法责令关停企业的经营范围。地方政府或其下属部门责令关停企业某一经营范围的,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地方政府仅作出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原则性决定的。属地政府作出的关停决定,没有指出被关停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表明要关停的具体内容、关停企业本身还是关停该企业中的某个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不能强制此类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但应当积极进行行政指导并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此类企业的巡查频率,并及时将被关停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
  3、同步规范被关停落后产能企业的审批文件(许可证)、营业执照。落后产能企业所涉经营范围相当部分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工商部门应积极建议地方政府更多地发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作用,对被关停落后产能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先行吊销或撤销落后产能企业的前置审批证件,工商部门随后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实施三级警示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吊销或撤销前置审批证件的落后产能企业仍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条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4、加强对吊销企业的退出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退出督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被吊销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并通报当地政府;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
  三、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两高一资)企业的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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