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村级组织战斗力强,村民整治建设积极性高,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一条 省协调办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将次年的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年度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各地要立即逐村填报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1)。经审核后,由省协调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各地申报的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
2.必须是中心村培育建设数据库中的村庄;
3.必须是城市、县城以及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
4.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村民积极性高;
5.土地利用结构可优化程度高,缩减农民居住点、改造农村闲置房和危旧房、盘活村内闲置地的潜力大;
6.村域经济发达,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具备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的经济基础。
第十三条 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省重点培育中心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待整治村的项目验收,按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农办〔2008〕30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浙农办〔2009〕19号)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项目验收,对照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建设项目表和《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10〕7号)规定的建设标准,逐个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有1个项目不达标的,即认定为不合格村。
第三章 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省专项资金重点对列入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的行政村开展的“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等五个方面建设项目进行以奖代补,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年度计划的行政村开展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项目和最大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