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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保留的待整治村,要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村道硬化、村庄绿化等五大项目建设,确保五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村庄覆盖面、群众受益面”四到位。具体建设标准执行省农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办〔2008〕10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浙农办〔2009〕1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要按照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10〕7号)要求,一般实施农民居住点缩减与人口集聚、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最大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其他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四大项目。

  第七条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省、市、县各级分别建立中心村培育建设、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库。

  第八条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分为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年度计划两类。

  第九条 根据各地城乡统筹及农村人口集聚趋势、村庄整治建设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协调办于每年第四季度将次年的待整治村建设年度任务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各地要分“整乡整镇整治项目”和“一般整治项目”等两类项目来开展申报工作。经审核后,由省协调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

  第十条 各地申报的待整治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优先安排生态源头地区、主要流域、水源保护区、肠道传染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村庄:

  1.必须是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明确保留的行政村,规划已明确需搬、撤、迁、并的不得上报。

  2.必须是待整治村环境综合整治数据库中的村庄,且不得与已整治村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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