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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海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

第四章 使用方法

  第八条 为集中资金办大事,海洋专项资金可以在3年内统筹安排。各地应以市为单位,连同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筹资金,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分批组织实施,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年度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

  第九条 各市统一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合理布局,确保纳入补助范围的每个县(市)均有项目。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各市分批组织实施。2011年各市可在省3年分配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二额度内,确定第一批投资项目并在当年启动实施。2012年再安排启动实施第二批项目。每一批具体项目,由各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同时应与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资金对接,做到相关县(市)都能有省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相关县(市)海洋专项资金分年额度。

  第十一条 海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专项资金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相应纳入相关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使用,任何地方、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制定海洋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对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配套资金落实及建设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在年终做出绩效评价。对于完成情况较差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市县,扣减(回)乃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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