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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81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发改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改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推动海岛和沿海地区的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以及省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开发,有效保护。海洋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建设时,必须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海洋专项资金的投向以海岛地区为重点,兼顾沿海地区,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三)核定项目,绩效考评。海洋专项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分配核定到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三条 海洋专项资金的分配范围为:除计划单列市宁波外,海岛(含半岛,下同)市(区)县和既拥有海洋大陆岸线、又拥有岛屿岸线的12个沿海市县。具体名单是:舟山市(定海、普陀)、岱山县、嵊泗县、温州市、洞头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台州市、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嘉兴市、平湖市、海盐县。其中嘉兴市作为特例纳入分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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