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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官方兽医进行临时增加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报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任命。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从其规定,本规定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检疫出证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目

 

照片

学历

 

专业

 

职称

 

职务

 

工作

单位

 

从事动物检疫或动物疫病诊断工作年限

 

申请动物检疫

出证权限

 

动物检疫

责任区域

 

 

个人

 

工作

 

经历

 

 

参加市培训考核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兽医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畜牧兽医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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