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官方兽医进行临时增加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报由市畜牧兽医局进行任命。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制度,从其规定,本规定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检疫出证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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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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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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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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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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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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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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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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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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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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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动物检疫或动物疫病诊断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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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动物检疫
出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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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检疫
责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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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工作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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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培训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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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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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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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兽医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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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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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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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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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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