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兽医(动物医学)、畜牧兽医、中兽医 (民族兽医)、动物检疫(肉品检疫)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兽医师以上职称;
(三)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标准,熟练掌握检疫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能力;
(四)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皮肤病和色盲症;
(六)热爱动物检疫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第四条 本市实行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
乳用、种用动物(包括:精液、胚胎、种蛋;下同)和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只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证;其它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证。
负责乳用、种用动物和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原则应具备兽医师以上职称及五年以上动物检疫或动物疫病临床诊断经历。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实际需要,指定有资质的兽医专业人员作为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协检员的管理由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规定。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的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检疫文书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订购,逐级供应。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检疫文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设立专库(柜)保存。
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检疫文书只能由官方兽医领用。
官方兽医对领用的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检疫文书的保管、使用负责。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检疫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明确官方兽医的检疫出证权限、检疫责任区、职责义务和任务指标,每年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 官方兽医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
(二)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结果处理通知单;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规范填写检疫记录和建立档案,按规定上报检疫信息;
(四)妥善保管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防止被盗用和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