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紧确定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抓紧提出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于5月10日前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郊县科。市畜牧兽医局将于5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的业务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成绩将作为任命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应尽快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官方兽医人选填写《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于5月25日前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以便市畜牧兽医局于5月底前完成全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的任命。
2、尽快制定出台落实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的具体方案措施。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人选确定等工作的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各自落实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的具体方案措施,按照责任制管理要求,明确官方兽医的检疫出证权限、检疫责任区、职责义务和任务指标,签订责任状,并做好与现行检疫出证人员的过渡和衔接。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制度应于6月份启动实施,7月份全面运行。
各区县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情况信息反馈。
附件:1.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2.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官方兽医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切实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管辖范围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出证。
第三条 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以下简称“官方兽医”)应符合下列条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推荐提名,经所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由市畜牧兽医局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
(一)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