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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牧医〔2011〕75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确保从6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动物检疫出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贯。《暂行规定》是我市利用全市实施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利契机,着眼于全面加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而制定的一部制度规范,也是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开展,加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宣贯工作,从现在起到6月1日实施前,要组织全体检疫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使每位检疫监督人员都熟练掌握《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把握原则和要求,为《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动物检疫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需要,确立了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官方兽医资格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等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必将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动物检疫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各区县兽医管理部门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暂行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把动物检疫出证管理尽快统一到《暂行规定》各项规定上来。特别是对于动物检疫出证权限管理、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公示以及责任制管理等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鉴于当前我市还存在着部分检疫人员学历职称偏低等实际问题,对于执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应报经市畜牧兽医局同意后适当放宽条件要求。

  三、做好近期几项重点工作。为确保从6月1日起按《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动物检疫出证工作,各区县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近期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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