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1〕41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