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施统一领导。拆炉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统一政策,区域管理,部门协作,区(县)长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补偿办法
1. 以供热建筑面积为依据,实行差别补偿。
2. 补偿标准。一是对被拆除小锅炉供热企业,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15 元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占用原锅炉房建换热站的,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0 元给予经济补偿,主要是对经营者锅炉、管网的投资、维修和改造;三是“六大专业供暖公司”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5 元给予经济补偿。凡属“六大专业供暖公司”小锅炉拆除后并入原单位热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3. 供热企业核实供热面积和确定补偿标准后,必须持有《锅炉供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与区(县)政府签订的《拆除小锅炉协议书》获得补偿。
4. 凡被拆除小锅炉的供热企业,其在岗职工均由原供热企业自行安置。
5. 被拆除小锅炉并入热电联产企业的,其供热一次管网、换热站均由热电联产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政府负责小锅炉拆除补偿费和部分二次管网建设费。
四、“拆炉并网”工作的时间及步骤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4月1 日-5 月15 日)
各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拆除小锅炉供热面积、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摸底核实工作,负责与被拆除小锅炉供热企业签订《拆除小锅炉协议书》;市建委负责上“大网”的协调工作。
第二阶段为拆炉阶段(5月16 日-6月30 日)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炉。
第三阶段为并网工程建设阶段(7月1 日-9 月30 日)
市建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并网工程建设协调工作。
第四阶段为验收阶段(10 月10 日前)
市建委负责组织相关供热单位做好供热接收工作,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拆炉并网”工程逐一检查验收,确保居民按期供热。
五、“拆炉并网”工作责任分工
市建委负责制定“拆炉并网”计划及相关补偿办法;负责“拆炉并网”工程的补偿、检查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拆炉并网”工程建设及全过程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管网规划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拆除小锅炉后,对锅炉房房屋所有权证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拆除小锅炉后,对锅炉房土地手续的认定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拆炉并网”工程的“环评”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办理被拆除锅炉的注销手续。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小锅炉拆除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恢复路面及固体废弃物排放工作,各建设单位按柏油路面每平方米200 元、人行步道每平方米100 元标准向市城管局交纳挖掘占道费;负责对拆除工作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协调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拆炉并网”工作的依法行政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市审计局负责“拆炉并网”全过程的审计工作。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中心负责并网工程建设中政府投资的审查工作。市交警支队负责供热工程占道施工的封路及交通疏导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拆炉并网”供热面积的审核、《拆除小锅炉协议书》的签订及实施工作。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拆炉并网”所涉及的供水工程建设。抚顺供电公司负责“拆炉并网”供电设施的拆除及联网供热用电的增容工作。各相关被拆除小锅炉供热企业,要做好管网和室内设施等图纸和收费台帐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