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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抚顺市2011年拆除燃煤供热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抚顺市2011年拆除燃煤供热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抚顺市2011 年拆除燃煤供热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抚顺市2011 年拆除燃煤供热
小锅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我市2011年拆除燃煤小锅炉44台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抚顺市燃煤供热锅炉现状

  抚顺市区供热企业87 家,供热面积4380 万平方米。其中热电联产企业6 家,集中供热面积3486 万平方米;区域燃煤锅炉供热企业81 家,锅炉房198 座、锅炉385 台,供热面积2232 万平方米。其中10 吨以下燃煤锅炉房127 座、锅炉196 台,供热面积364.56 万平方米。

  二、2011 年拆除燃煤小锅炉工作目标及资金来源

  2011 年我市城市供热工程总投资1.76 亿元。其中: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00万元;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投资8000万元;市财政投资拆炉补偿资金2600万元(按平均20元/㎡计算), 二次管网改造资金2000 万元。配合上述供热工程,今年全市计划拆除锅炉房28 座(拆除燃煤小锅炉44 台),拔掉烟囱28 根,并网供热面积130 万平方米;新建换热站9 座。

  三、“拆炉并网”工作原则

  根据省政府“从2010 年起,用3 年时间基本消灭10 吨以下小锅炉”的总体部署,今年,我市将对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覆盖范围内的劳动公园、榆林区域,抚矿热电厂覆盖范围内的望花地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覆盖范围内的东洲大街区域以及其它地区10 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拆除。

  (一)拆除原则

  1. 实行有偿拆除。凡被拆除的小锅炉,均以供热面积为依据,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2. 满足换热站使用。锅炉拆除后,其锅炉房首先应满足换热站使用;未建换热站的锅炉房原则上拆除,土地纳入政府规划;特殊用途的,由市、区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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