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上报粮油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粮财〔2010〕15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省粮食集团公司,省农垦总公司,省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精神,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进一步明确我省粮油储备税收政策,经研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决定近期发布我省粮油储备企业名单。为确保省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粮油储备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对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局决定组织全省粮油储备企业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凡辖区内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粮油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企业均在上报范围。接受中央储备粮企业委托代储、承担托市收购(包括临时存储)任务或取得储备粮承储资格目前没有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一并上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发布的我省储备企业名单不再重复上报。上报表式见附件。
二、上报时间
各市(县、区)粮食局必须在5月25日前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油储备企业名单上报省辖市粮食局,省辖市粮食局连同市本级储备企业名单汇总后与5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省局财务处。邮箱wangjifu@jsgrain.gov.cn。
三、注意事项
1、《粮油储备企业情况表》中的“企业情况”,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2、企业名称必须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规范填报,不得填报企业简称。
3、企业名单填报顺序,请尽量按照表中“企业情况”相关栏目的顺序填写。
此项工作关系到我省粮油储备企业能否真正享受到国家出台的储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到储备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我省的粮食安全,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积极认真组织申报,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个不漏。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