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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执行购入粮食质量的索证制度和销售出厂粮食质量的检验出证制度。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六、粮食批发、销售环节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使国有产权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批发市场、超市、零售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挂牌的放心粮油零售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批发、零售企业;政策性用粮供应单位;应急期间的应急保供单位等,对其批发、零售的粮食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进行监管。

  (一)批发市场应对入市粮食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市交易;

  (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和卫生标准的,不得采购供应;

  (三)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油脂(其中省级储备油脂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承办单位:省储粮办),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质量和卫生必须合格,储存期间应按储存环节的要求监管;

  (四)销售粮食应当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做假,以次充好。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七、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全省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参与确定粮食面源污染区;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牵头承办单位:质检所)。负责发布全省粮食质量信息,报送粮食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牵头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粮食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牵头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处)。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及时报送辖区内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事故的信息;定期对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上级交办、部门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粮食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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