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粮库所在地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五)指导粮食仓储单位,开展粮食储存品质检验和存粮安全检查,其中市、县级地方储备应进行定期储存品质检验,防止储存粮食陈化变质。
三、原粮出库环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营者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进行监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会同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在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牵头承办单位:省储粮办);
(二)组织对已鉴定为陈化变质粮(重度不宜存粮)实施统一销售出库工作(牵头承办单位:调控处),监督销售给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经营者,并对销售的陈化变质粮运输、使用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牵头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处)。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监督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测结果一致,检查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二)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留期限内的粮食,应当检验药剂残留量;
(三)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检验相关卫生指标;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五)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包括辖区内出库的或外地购入的),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指标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四、粮食运输环节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粮食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一)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二)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五、粮食加工环节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使国有产权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加工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挂牌的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含生产放心粮油品牌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过程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