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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收获期间,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原粮卫生抽样检测,掌握辖区内粮食质量情况和原粮卫生状况,并对粮食收购经营者进行服务指导;

  (二)负责监督粮食收购者,按照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生产者的利益;

  对水分、杂质超标的粮食,指导粮食收购经营者按照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和经营者的整理能力(烘干、整晒的处理能力)进行收购。监督经营者对水分、杂质严重超标(指水分超过中等指标20%及以上、杂质超过中等指标100%及以上)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对色泽、气味异常粮食或生芽、霉变及病虫害超标的粮食,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请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办法。监督经营者按规定收购,单独存放,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有检疫对象的粮食,监督经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和处理;

  对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疑似存在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等污(感)染粮食,或已确认为面源污染区(面源污染区由省质检所会同当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应监督经营者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按有关规定收购,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

  对新收购(轮换)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监督承储单位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方可确认为市、县级储备粮。

  二、粮食储存环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粮食仓储单位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储存质量与品质进行检验,按轮换办法规定适时轮换(牵头承办单位:省储粮办);监督省储粮承储企业执行日常监测制度,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牵头承办单位:产业发展处)。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粮食仓储单位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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