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粮检〔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监督检查处反馈。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粮食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依据《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区分流通各环节,对粮食质量安全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其中,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督工作由监督检查处牵头承办,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处室牵头承办。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粮食收购环节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粮食收购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原粮卫生抽样检测,汇总全省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牵头承办单位:质检所);
(二)出现区域性(影响两个及以上省辖市)粮食收获质量问题时,负责调查汇总相关情况,请示或作出相关规定(牵头承办单位:调控处),并监督按规定执行(牵头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处)
(三)对新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规定要求抽样送省粮油质量监测所进行质量和卫生检测,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牵头承办单位:省储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