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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江苏省示范粮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考核评分≥92分,获得市级先进企业或示范粮库称号。

  (二)企业独立库区总仓容量2.5万吨(总罐容量1万吨)以上,且常年库存储粮在1万吨(油脂0.3万吨)以上。

  (三)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等政策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承储的储备粮(油)实现一符、三专、四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年内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未发生亏损,每万吨仓容当年创造效益在10万元以上。

  (五)三年内无坏粮(油)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五条 示范粮库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评价推荐。由市粮食局组织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推荐上报。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农垦米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粮油商品交易市场自行组织评价和推荐。推荐时要将推荐表、专家组评价得分记录、企业简况及创建总结、企业规章制度目录、企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有关图片汇编成册报送省粮食局。

  (二)专家复评。省粮食局组成专家组,对各市粮食局推荐企业复评和审核,提出“江苏省示范粮库”初步名单。

  (三)审议公示。省粮食局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拟定“江苏省示范粮库”名单,在《江苏粮网》公示。

  (四)审定确认。对公示后无异议或经调查没有问题的粮油仓储企业,省粮食局予以审定确认,并从中优选推荐名单上报国家粮食局,争创全国先进。

  第十六条 获得“江苏省示范粮库”荣誉称号的粮油仓储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奖励有功干部职工,市、县粮食局应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省粮食局统一颁发奖牌并通报表彰,并在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评判。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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