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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评价程序。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的一般程序为:评价机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的信息,企业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评判,汇总评价结果,评价机构确认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任务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九条 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方案,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审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专家组成员间交流等方式,独立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分。评价机构不得干预专家组的正常评价活动。

第三章 评价指标及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先决指标、分项指标。

  先决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任何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直接判定被评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先决指标不设具体分值。

  分项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分项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符合要求的给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及分值分配:

  (一)先决指标;

  (二)基本制度,15分;

  (三)仓储管理,30分;

  (四)设施管理,15分;

  (五)安全生产,15分;

  (六)财务管理,10分;

  (七)企业文化,5分;

  (八)员工管理,10分。

  第十二条 在评价过程中,专家组成员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省示范粮库评选

  第十三条 为推动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粮食局每逢公元单年开展“江苏省示范粮库”评选工作,并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从“江苏省示范粮库”中优选推荐全国先进粮油仓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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