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粮产〔2010〕25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现将《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和省示范粮库评选。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农垦米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粮油商品交易市场等省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开展仓储管理水平评价。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各级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