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好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指导服务,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正确分析和把握市场行情,结合当地实际,及早制订购销预案,完善收购措施,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防控,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带头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收购主体积极有序理性开展收购,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搞活粮食流通。
五、统筹协调安排,保障收购仓容和资金供应。督导企业认真做好收购配套设施的维修、添置及收购衡器的校验工作,部分仓容紧缺地区要重点做好库存粮食销售和腾仓并囤工作,统筹安排收购仓容和购销节奏,保证农民余粮顺利出售。配合农发行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特别是夏粮收购占用资金较多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落实好收购资金;对企业开展自营收购的,在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农发行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加大自筹资金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收购资金准备工作,努力满足秋粮收购资金供应。
六、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市场流通秩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农民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权意识。按照行政许可办理要求和入市条件,依法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严把收购入市关。及早制定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抽调执法人员,培训检查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及时与工商、质量、物价等部门沟通,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继续坚持监督检查与收购工作同步开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各类主体合法有序地开展收购,严厉查处各项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确保国家各项政策和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