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扦样按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GB/T3543.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混匀、缩分至不少于标准规定该品种送检样品最小重量的3倍,均匀分为三份,每份分2包包装,一包取50-100克(不同品种按规程规定的数量要求)用可密封容器包装,供测水分用;另一包(水稻、棉花等不少于500克,玉米不少于900克,小粒种子100-200克)用纸袋包装供测净度,发芽率用,有小包装的产品须将一个原包装袋封于送检样品中。同时填写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及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样品检验按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质量指标。结果判定依据国标GB 20464-2006进行。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扦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扦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扦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扦样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送样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同意进行复检的必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将备份样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受理样品或复检。
(二)每个样品不得少于规定的重量。
(三)小包装的产品必须将一个原包装袋封于送检样品中。
(四)不能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应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说明理由。
(五)各市州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应立即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复检。
附件2:
2011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为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与数量
(一)抽查对象:全省14个市州的农药批发市场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抽查品种: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建议抽查品种见附录A)。
(三)抽样数量:全年共抽样400个,第一次抽查,张家界、湘潭、娄底和株洲各抽样10个,其他市州各抽样15个。第二次抽查,各市州抽样15个。
二、时间要求
第一次抽查,4月30日以前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将所抽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5月3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天内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6月2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7月15日以前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将所抽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8月2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天内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9月1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三、抽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