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是落实补偿机制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前提条件。要坚持公益性方向,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负责保障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政府投资所建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覆盖区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满足本辖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辖区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调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5号),按照工作需要实行定编定岗。各县(市、区)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的岗位设置,组织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择优录取,合同管理,并要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机制改革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