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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1〕420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省质监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1〕24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取消组织机构年检资料录入费,其余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标准信息提供费

2

复印加收0.5元/页,打印加收1元/页,传真加收6元/页,纸张为A4纸

标准信息查阅费

30

提供标准信息、文本查阅

标准查新费

10

标准有效性确认并出具证明

标准代购费

100

含向外单位索取标准手续费

标准检索费

100

提供产品相关内容的检索(不出具证明)

专题咨询费

面议

企业标准制定费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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