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台帐、申请使用、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房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应统一向市房管部门提交《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建帐表》。
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建帐汇总表》,报市房管部门核对建帐。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和核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房管部门根据住宅业主的申请及房屋状况,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南昌市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住宅业主或业主代表申请书(复印件);
3、《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按栋使用申请核准表》;
4、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签名及联系方式;
5、楼栋维修项目资金预算;
6、楼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证明。
(二)市房管部门根据申请资料按以下程序核拨办理:
1、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及预算,出具《南昌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评估报告》,并附相关图片资料;
2、根据该栋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及评估报告,审批维修资金使用数额;
3、将维修使用资金划拨申请单位帐户。
第八条 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和验收,施工和验收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住宅业主或业主代表签名,区房管部门及房屋业主对项目维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已售直管公有住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的,区房管部门提交紧急维修报告,报请市房管部门确认后,由区房管部门先行垫资实施维修改造,同时按本规定有关程序申请核拨使用资金。
第十条 楼栋中有已售直管公有住宅和其他性质的房屋,即属于异产毗连的房屋,需使用维修资金时,由区房管部门和原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提取所占比例部分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楼栋全体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