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房字[2010]23号)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南昌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住用安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内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按栋建帐、专款专用、使用监督"的原则。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后,按售房款25%比例提取的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管理,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已售直管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按栋建帐、帐户管理、现场查勘、预算审核、使用审批和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