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85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减按1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我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对200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且“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1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如预缴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且≤30万元,系统自动按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