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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本次核查以书面核查为主,结合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1.书面核查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将分别对收购资格条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核查。请各单位于2010年10月25日至26日携带以下材料至江苏省粮食局(南京市中山北路212-2号江苏省粮食局515室)接受核查:

  (1)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附仓房照片);

  (6)有关检验、化验人员和检验、化验仪器、设施证明材料;

  1)检化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

  2)检化验仪器、设施清单;

  3)检化验仪器、设施购买发票;

  4)检化器仪器、设施照片;

  5)计量部门对相关仪器的检定证明。

  (7)2010年统计报表;

  (8)委代其它企业收购和储存粮食的有关合同及情况说明;

  2.实地抽查

  省粮食局将根据书面核查情况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省粮食局将在江苏粮网公布核查结果。

  (1)通过核查:符合相关条件、履行相关义务;

  (2)暂缓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3)不予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

  2.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省粮食局将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被许可人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被许可人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

  (3)被许可人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被许可人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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