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核查以书面核查为主,结合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1.书面核查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将分别对收购资格条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核查。请各单位于2010年10月25日至26日携带以下材料至江苏省粮食局(南京市中山北路212-2号江苏省粮食局515室)接受核查:
(1)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附仓房照片);
(6)有关检验、化验人员和检验、化验仪器、设施证明材料;
1)检化验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
2)检化验仪器、设施清单;
3)检化验仪器、设施购买发票;
4)检化器仪器、设施照片;
5)计量部门对相关仪器的检定证明。
(7)2010年统计报表;
(8)委代其它企业收购和储存粮食的有关合同及情况说明;
2.实地抽查
省粮食局将根据书面核查情况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省粮食局将在江苏粮网公布核查结果。
(1)通过核查:符合相关条件、履行相关义务;
(2)暂缓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变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3)不予通过核查:被许可人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
2.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省粮食局将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被许可人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被许可人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
(3)被许可人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4)被许可人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