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苏粮法〔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行政许可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粮食局决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0年10月以前在江苏省粮食局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二、核查时间
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1.被许可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3.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
(1)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是否配备质量检验的相关仪器;
(3)被许可人拥有或租借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拥有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否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
4.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
5.被许可人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粮食是否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帐,台帐是否规范、真实,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7.被许可人跨地区收购有无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被许可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四、核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