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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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