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62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四)从严控制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范围和规模,防止自然村落无序扩张和出现新的“城中村”。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