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上解与拨付
征缴工伤保险费时,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加盖工伤保险基金收款专用印章。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应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月末将收入户基金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级预算,年初给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伤待遇支付准备金。拨付准备金数额不超过县(市)上年度实际征缴额的20%。
六、工伤认定和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和相关文书送达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七、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待遇审批项目和金额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门诊费用。1000元以下(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1000元以上(人/次)的门诊费用,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住院费用。5000元以下(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长期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发放。5000元以上(人/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工亡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填报《湘潭市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经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支付。
(三)各县(市)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由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外地诊治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八、建立重、特大工伤事故补偿应急制度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时,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资金。